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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!“食用农产品”定义要变了......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1-11-09  浏览次数:161
核心提示:  近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该意见稿第六十六条中的食用农产
   近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该意见稿第六十六条中的食用农产品的定义,与原办法相比,增加了“不包括由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,并按照预包装食品进行包装标识的产品”。该意见稿还有哪些变化?请看——

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
  关于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

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“放管服”改革的决策部署,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,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有关规定,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(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)进行了修订,起草了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,并于2019年11月23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,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
  1.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(网址: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),进入首页主菜单的“立法意见征集”栏目提出意见。

  2.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samr.gov.cn),通过首页“互动”栏目中的“征集调查”提出意见。

  3.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:agrifood@samr.gov.cn,邮件主题请注明“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集意见”字样。

  4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北露园1号,市场监管总局北露园办公区食品经营司(邮政编码:100820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集意见”字样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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